市委、市政府关于产业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1日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推进市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项城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城镇建设规划,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市内外投资者。 第二条:投资的方式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企业产权或租赁、承包以及其它可行的方式。 二、土地政策 第三条:新建工业企业,基准地价由投资方先期交纳,以合法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价格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市政府从企业每年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逐年全额返还,以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逐年返还至50%;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逐年返还至30%;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逐年返还至20%。 第四条:商业、娱乐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挂牌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投资者利用国有和集体所有闲置厂房兴办企业的,可采取租用、入股、买断经营等方式。租赁经营的,在经营期内免收土地使用的一切费用。买断经营的,土地、厂房按评估价优惠30%,用地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投资者有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但一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因特殊原因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征得土地出让方同意,经国土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且足额补交相应项目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变更。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同时足额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财税政策 第七条:新建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政府全额返还,第4-5年所缴所得税按50%返还。 第八条:非工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缴所得税第一年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政府全额返还,第2-3年所缴所得税按50%返还。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九条:新建项目的一切手续,凡属规定权限内的审批手续,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允许先筹建,随后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全力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保护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安全、环保、税务检查除外)实行报批制,由检查部门报经市优化环境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涉及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由市优化环境办公室受理,并牵头协调,责成有关部门从速处理,10日内予以明确答复。一经查实,将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安排一名处级领导联系该企业,维护其合法经营。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的市外客商,公安部门优先办理长期居住手续,其子女户口、入学、就业、参军、医疗保险等优先安排,其车辆,交警、交通部门只纠章不罚款。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特殊照顾和优惠。 五、附则 第十五条: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到的其它未尽事宜,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投资协议中规定的投资额由相关部门联合审计,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投资规模的,按相应的优惠政策兑现。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已正式签约和落地的项目按原有承诺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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