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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水丁路工业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1日


  
   
 
    为尽快启动水丁路工业项目建设,吸引和鼓励客商投资,现就该区工业项目建设优惠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项目审批
    1、客商在工业项目区投资,可以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开展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协作生产,购买企业股份、债券,购置房产和设备,从事集中连片开发经营,购买、承包、租赁、嫁接现有企业及国内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
    2、凡国家允许、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生产加工项目,客商均可自由投资。
    3、鼓励客商以货币、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利技术作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
    4、客商在工业项目区投资,由管委会凭客商提供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材料,到工商部门登记,工商部门要及时受理登记,做到优质服务、预约服务、随到随办。
    二、企业用地
    1、工业项目区土地由管委会统一组织租赁或征用,凡在工业项目区兴办工业企业,使用土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
    2、根据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在提供用地时,政府将给予相应层次的优惠,由投资方按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支付出让金,待企业投产后,由所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逐年返还,直至达到优惠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
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按2万元/亩收取,其余返还;投资3000—5000万元的,政府按3万元/亩收取,其余返还;投资1000—3000万元的,政府按4万元/亩收取,其余返还;投资500—1000万元的,政府按5万元/亩收取,其余返还。企业用地规模原则上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用地10亩左右提供。承诺投资经审核全部到位,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3、依法租赁土地年限可延长至30年,首批入驻企业每亩租金不超过1000元。
    4、投资者利用国有和集体所有闲置厂房兴办企业的,可采取租用、入股、买断经营等方式。租赁经营的,在经营期内免收土地使用的一切费用。买断经营的,土地、厂房按评估价优惠30%,用地按协议出让办理。
    三、财税奖励
    凡在工来项目区兴办的工业企业,除享受国家现行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地方政府奖励政策:
    1、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 ,3年内所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政府全额奖励企业,第4—5年所交所得税由地方政府按50%奖励企业。
    2、乡镇在工业项目区兴办的企业,按在该乡镇的企业进行税收征管,各类经济指标划归该乡镇,并在统讦、目标考评、干部任用等方面按引资单位确认。
    四、环境和服务
    1、市工业项目区管委会负责为企业提供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水、电费按最低价格收取。
    2、凡被批准入驻的项目,管委会负责统一办理一切手续,免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到工业项目区内检查、收费。由管委会统一检查,统一收费。
    4、在工业项目区投资的市外客商,公安部门优先办理长期居住手续,其子女户口、入学、就业、参军、医疗保险等优先安排,其车辆由管委会出具《客商证》,交警、交通部门只纠章不罚款。
    5、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外来投资者与市区有关单位和企业发生纠纷,市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协调,保证合同履行。
    6、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科技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特殊照顾和优惠。
    7、有关职能部门对投资工业项目区的客商实施公开承诺服务,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水丁路工业项目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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