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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项城市委 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年全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年6月18日


中共项城市委    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年全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组转发〈2008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纠组[2008]3号)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新机制,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防止发生涉农恶性案(事)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抓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真正使农民得到实惠。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对“三农”扶持力度的加大,减负惠农政策越来越多,必须认真抓好督促落实,真正使农民得到实惠。一是要抓好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防止截留、挪用。二是要抓好村级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到乡、落实到村,防止跑冒滴漏,确保村干部报酬、村级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村补助资金,防止村组另行向农民收取。三是要抓好征占地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资金按照规定及时落实到户,切实维护占地、失地农民利益。四是要协助抓好教育“两免一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低保、计生奖励等惠农政策的落实。

  (二)“一事一议”筹资行为,2008年我市暂不实行。

  (三)加强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审核,规范涉农收费管理。要继续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严把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审批关,加强源头控制。按照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未经财政、发展改革和农监部门共同审核并联合行文的,一律无效。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环节和标准收取。涉及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罚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依据、幅度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设立罚款项目,不得将一次性罚款变成固定收费项目,不得以罚款代替管理,不得向农民摊派罚款。凡向农民收费必须开具规定的票据,否则视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

  (四)加大专项治理力度,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农监、政府纠风部门要协调各牵头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第二代身份证办理、农民户籍办理、报刊订阅、殡葬、用水用电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专项治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一是要继续抓好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治理。我市已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今后,严禁任何单位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任何教材费用和作业本费,严禁任何组织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材料。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住宿费,但必须从严审核,严格控制,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的资料费用,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二是要抓好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治理。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占用耕地的要依法收取耕地占用税,没有占用耕地的除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或政府性基金。不得借新农村建设之机,以土地整理、村庄规划、村容村貌整治为借口变相收费、罚款,严禁按住房建筑面积乱收费,严禁向建房农户收取建筑营业税,严禁违法收取耕地占用税。三是要抓好对外出务工经商农民乱收费的治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防止变相向进城就业农民乱收费。除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向外出务工经商农民收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和计划生育押金。四是抓好农村计划生育乱收费的治理。严禁向育龄妇女收取孕检费;严禁借发放准生证之机,强制服务、强制保险、摊派药品和宣传品;严禁以收费为目的发放二胎指标和以罚代管。五是抓好殡葬乱收费的治理。要加强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使农民能充分理解并自觉执行火葬政策,不得以罚款代替管理,严禁按村摊派罚款任务。六是抓好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和户籍管理乱收费的治理。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除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准再向农民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借农村新生儿上户口之机乱收费,严禁向更改名字的农民乱收费。七是抓好婚姻登记乱收费的治理。在办理结婚证时,要按规定标准收取证书工本费,严禁借办证之机搭车收费及强制服务。八是抓好农村报刊摊派的治理。坚决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村级订阅报刊费用不得突破最高限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乡村基层组织、学校或向农民、学生摊派报刊。乡村基层组织、学校也不得替农民、学生代订报刊,不得代扣代缴订阅费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报刊订阅费用转嫁给农民或学生。九是坚决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十是坚决纠正在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同时,要抓好畜禽防疫、生猪屠宰、邮政汇款、供水、供电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积极推进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减轻农民生产经营负担。

  (五)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行为,防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一是要坚决禁止委托村级组织收费的行为。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二是要坚决制止向村级组织收费的行为。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行要求村级配套。三是要严格规范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的行为。要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地、“册外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严禁向农民重新发包收取承包费,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四是继续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加强对取消村组招待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

  (六)审慎化解乡村债务,坚决防止增加农民债务负担。乡村债务沉重是农民负担反弹的重要隐患之一。要严格监管,绝不允许借口化解乡村债务增加农民负担,同时还要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2008年,继续执行农业税费尾欠暂不清收政策。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过程中,一律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摊派债务。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决不能盲目举债搞建设,形成新的乡村债务。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明确保留的五个“一票否决”项目之一。我市要继续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负责制,市委、市政府重新调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市委副书记、市长邹洪任主任,市委常委、纪委书记韩德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传文,副市长程若光任副主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高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段传文、程若光为召集人,市农业、财政、监察、公安、计划生育、管理、民政、城建、土地、电力、卫生、水利、教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在市农民负担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指导协调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政府与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签订减轻农民负担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强化涉农收费部门的责任。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加强考核和管理,考核结果要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真正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考核成绩较差的地方或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的质量。凡是向农民收取的税费,均应向社会公示,并要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农监、纠风部门要协调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在对各种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清理、审核、认定基础上,统一公示形式和内容。除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所在地统一设立涉农收费公示栏外,各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向农民公开税收、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是将违规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二是要继续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上级农监部门根据新形势,对《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补充调整了主要减负惠农政策、主要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等,统一印发到每个农户手中,充分发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群众性、社会性监督作用。印发费用由市财政解决,不得向农民收费。各级农监、纠风部门要加大对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的检查力度,防止出现棚架。对监督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进行责任追究。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信访接待和案件查处定期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真正做到及时调查,依法妥善处理,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同时,要将信访接待和案件查处情况逐级报告。对发生在本辖区、本部门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对迟报、瞒报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四是逐步完善监督员制度。农监部门要结合实际,聘请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懂政策、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农民担当农民负担监督员;以便及时了解和把握农民负担动态,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日常管理。一是要组织好监督检查活动。农监、市政府纠风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继续组织好每年两次的农民负担监督检查活动,始终保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高压态势,促进各项减负惠农政策的落实。二是要坚持经常性明查暗访。农监、纠风部门要继续将明查暗访特别是暗访作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常规手段,深入乡村、农户、田间、地头、学校、站所,了解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三是要继续实行专项审计制度。农监部门要把专项审计作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坚持下去。审计的重点是:村级经费是否到位,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报刊订阅限额制是否得到执行;村级招待费是否完全取消:“一事一议”筹资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有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等。通过专项审计,纠正违纪行为,促进农村财务公开,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要在今年夏收前组织对去年的有关专项审计内容全面审计一遍。

     (四)惩防并举,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于通过各种渠道发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要及时查处,认真处理,对违规收取的费用,要坚决退还群众,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彻底化解隐患,杜绝群众重复反映。特别是对粗暴行政、强征强收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快速反应,从严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或通报,绝不姑息迁就,严防引发恶性案(事)件。要认真做好案件回访和复查工作,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解决到位,避免出观多次重访。对瞒案不报和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力或不积极配合调查的,要从重处理,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乡镇、办事处,市直单位,坚决实行”一票否决”,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豫办[2003]45号)的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处理一人、教育一群的功效。

    (五)加强教育培训,抓好减负队伍建设。农监部门要围绕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题,开展基层各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教育他们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宗旨意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无论开展什么工作都要从群众利益出发,从能给群众带来多少实惠考虑问题,这样推动工作就不会损害群众利益。要加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管理办法的培训,引导和扶持农民积极开展农村生产和生活公益事业建设。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农监工作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安排工作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各级农监工作人员要增强学习;意识和创新意识,不断拓宽视野,开阔工作思路,提高政治素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构建减负工作长效机制。各级农监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了解和掌握基层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农民负担的不同特点,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网点,不断改进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质量,及时反馈信息,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要通过开展超前性的、带有战略性的调研活动,认真研究农民负担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新形势下监督管理的新措施、新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从制度上有效控制农民负担的增加,逐步构建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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